编辑: XR30273052 2015-10-14
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综〔2012〕221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狮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各单位: 《石狮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3日 石狮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在本市政府组织提供,限定销售对象,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户、引进人才用房、劳动模范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公安局、银监局、工商局、监察局、财政局、经济局、国土局、地税局、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以及各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要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三、限价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管理,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四、限价房主要采取 限房价、竞地价 方式建设,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公开出让,其附加条件应包括套型面积及比例、销售限制等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中.限价房销售价格由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确定.限价房销售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特定销售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低于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80%比例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面积以9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商品住房面积为主.

五、因城市建设需要并确定需要对接限价房的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拆迁项目申请限价房安置被拆迁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拆迁项目拆迁人按照国用土地上城市征收征用的批文,依据拆迁摸底数据和产权审查结果,向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对接安置限价房的申请,填报《限价房对接拆迁项目申请审批表》,明确拆迁地块的规划用途、拆迁面积、户数以及需要对接的限价房地点、套数、户型等.

(二)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拆迁项目需要安置的限价房套数、户型后,提出具体对接的限价房项目及供应方式等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意见或土地挂牌出让条件,限价房建设单位和拆迁人签订房源订购或回购意向协议,安排房源供应.用于拆迁安置的限价房房源原则上按幢或梯位集中统一供应.

(四)经批准对接限价房安置的拆迁地块,拆迁人方可组织动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限价房的,拆迁人应按月填写《拆迁项目安置限价房情况汇总表》,并随附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向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备,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跟踪落实本市限价房房源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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