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8-01
1 总论 1.

1 项目由来 唐山市永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原计划在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笪庄村西北建设石料加工厂项目,厂址中心地理位置坐标:北纬 39.743439°,东经118.326897°,厂区东、南、西侧均为空地,北侧临春晖采石场,《唐山市永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9月28日通过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古冶区分局的审批(古环表[2017]50号). 由于原拟选厂址为山前荒地,受地形及周边矿山开采等因素影响,地势坑洼不平,建设时需大量填方等作业进行平整,建设难度较大,前期场地平整费用较高,因此该项目一直未进行建设.为此唐山市永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拟重新进行选址,将厂址变更于原选厂址西侧约100米处原唐山市乐采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院内,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北纬 39.743863°,东经118.3228567°,并根据新厂址地形情况对厂区平面布局、工艺布置等进行了重新设计,根据对市场的调研对产品规格进行了优化.与项目原环评内容相比发生了以下几点变更: (1)项目选址:变更其项目选址位于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笪庄村西北,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北纬 39.743439°,东经118.326897°;

变更后项目选址位于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小笪庄村西北,原唐山市乐采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院内,厂区中心地理位置坐标:北纬 39.743863°,东经118.3228567°. (2)主要生产设备:变跟前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JYG1360型给料机2台,JYE900*1200颚式破碎机2台,JYC2000锤式破碎机8台,JYZ2460双层振动筛8台,配套皮带输送机19套,3000KVA变压器1台;

变更后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包括1100*5000给料机2台,PE750*1060颚式破碎机2台,PE400*600颚式破碎机1台,2000型锤式破碎机3台,2000*6000双层振动筛4台,2000*6000单层振动筛1台,配套皮带输送机20套,1250KVA变压器2台,500KVA变压器1台. (3)产品规格:变更前项目产品规格主要包括≤6mm的石粉,6mm~12mm、12mm~20mm、20mm~27mm的石碴;

变更后产品规格包括:≤3mm和≤6mm两种石粉、6mm~12mm、12mm~20mm、20mm~27mm、≤20mm、20mm~40mm、40mm~80mm、80mm~120mm七种石碴,产品种类变化导致生产工艺相应的变化. (4)环保设备:变更前项目设2套离线清灰脉冲布袋除尘器,单套处理风量118000m3/h;

变更后项目设3套离线清灰脉冲布袋除尘器,1#和2#生产线单套处理风量均为5.6万m3/h,3#生产线处理风量2.8万m3/h. (5)建设内容及规模:变更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办公室、职工休息室、磅房、配电室等,总建筑面积16934.5m2;

变更后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原料投料、成品储存均在车间内进行)、办公室、职工休息室、磅房、配电室等,总建筑面积15727m2(其中办公室和职工休息室利用厂区内原有建筑). 本项目变更后环境影响主要涉及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环境影响部分.受唐山市永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建设项目变更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安排技术人员对变更后的厂址进行了踏勘,并收集了相关技术资料,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唐山市永军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石料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 1.2 评价依据 1.2.1 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2.2 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第682号令);

(2)《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37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第39号令,2016年6月14日;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2018年4月28日修订;

(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9)《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

(10)《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03号);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13)《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14)《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15)《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6)《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17)《关于印发 十三五 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

(18)《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20)《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

(22)《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24)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25)《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

(2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1.2.3 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及条例 (1)《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25日修订通过);

(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07]65号文,2007年5月14日);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224号);

(6)《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

(7)《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冀环办发[2014]165号);

(9)《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五 规划》(冀政字[2017]10号);

(1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通知》(冀环办发[2008]23号);

(11)《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2)《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13)《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冀环办发[2007]163号);

(1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3月1日);

(15)《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2015年3月1日通过;

(16)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建安[2016]27号,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17)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建筑施工与城市道路扬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18]8号);

(18)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函[2017]727号);

(19)《河北省新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本)》;

(20)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补充评价技术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222号);

(21)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北省燃煤锅炉改造提升三年作战计划》等12个专项计划和《河北省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 案》等4个保障方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55号);

(22)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气领[2018]5号);

(2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发[2013]14号文);

(2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

(25)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 十项重点工作 工作方案》(唐办发[2018]2号);

(26)《关于对采石场实施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唐政函【2013】128号) (27)《唐山市露天非金属矿山环境深度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字[2016]94号);

(28)《唐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唐山市环境保护局2000年8月);

(29)《唐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唐山市环保局2000年8月). 1.2.4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

(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

(9)《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3 执行标准 1.3.1 环境质量标准 变更前后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不变,因此所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也不发生变化.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表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浓度限值(μg/Nm3) 1小时平均 24小时平均 年平均 TSP ――

300 200 PM10 ――

150 70 SO2

500 150

60 NO2

200 80

40 CO(mg/Nm3)

10 4 ―― PM2.5

75 35 ―― O3

200 160(日最大8h平均) ――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1.3.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变更后本项目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种类不变,排放标准与变更前相同. 颗粒物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表

2、表3的要求,具体见下表. 表1-2 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标准名称 破碎、筛分等 颗粒物 浓度限值30mg/m3 排气筒高度高于本体建筑物3m以上 《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 运输、装卸、储存、投料等 颗粒物 厂(场)界外10m处监控浓度限值1.0mg/m3 (2)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3)一般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4)危险固废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1.4 环境保护目标 由于本次变更厂址位置发生了变化,因此周围敏感点与项目距离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详见下表. 表1-3 变更前后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类别 保护目标 厂界距敏感点的方位和距离(m) 规模(人) 功能 保护级别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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