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9-08-01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浑南罚〔2016〕5号 沈阳粮油集团直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0132000021212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宾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16年1月18日对沈阳粮油集团直属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用的一台0.

35吨燃煤锅炉和一台1.4吨燃煤锅炉无环保审批手续.经调查,你单位未依照《环保审批意见》要求拆除燃煤锅炉,并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使用燃煤供热锅炉的事实存在. 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我局于2016年4月1日以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浑南罚告[201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沈河支行. 户名:沈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301010140960000012―271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其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浑南新区分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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