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2015-08-27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行复决字〔2014〕第26号 申请人:罗仕毕,女,1965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兴仁县巴铃镇灰渣村胡家寨村民组44号.

被申请人:兴仁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陆地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3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仁公网巴行罚决字[2014]360号)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过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仁公网巴行罚决字[2014]360号),并纠正违法、不合理及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称:

一、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片面且牵强附会,有悖于客观实际.决定书认定的所谓事实是: 罗仕毕与本村的杨正祥因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家人发现,双方在罗仕毕家谈判该事时,罗仕毕与其家属罗仕环、罗仕美对杨正祥实施殴打 .而客观事实是:2014年3月6日深夜,邻居杨正祥趁申请人罗仕毕独自一人在家之机,潜在申请人家房后黑暗角落伺机作案,当晚23时许,申请人起夜入厕,杨正祥潜入申请人卧室,申请人返回时,杨正祥突然将申请人抱压在床上,用布帕塞入申请人口中并用手捂住致其晕厥,当即对申请人实施奸淫,此间,申请人之夫庹国友返家,杨正祥怆惶逃离,庹国友将申请人救醒后即时报警,巴铃派出所出警后,将犯罪嫌疑人杨正祥和申请人带往派出所讯问.然而,警务人员长时间对申请人 讯问 ,且让申请人认可是 通奸 而不是强奸后才准申请人返家,而凶手杨正祥却以无违法犯罪行为而获释.案发第三天(2014年3月9日),申请人的胞妹罗仕环和罗仕美先后来看望申请人.杨正祥借端声称来申请人家 谈判 其涉嫌强奸之事,但其却气势汹汹地闯到申请人家殴打申请人,并将在场劝阻的罗仕环和罗仕美一并殴打.罗家三姐妹见势,只得防卫性地与杨正祥博斗,双方遂产生了互殴.事件发生后,被申请人非但未对杨正祥采取任何制裁处罚措施,相反,却以申请人与其妹 殴打 他人而给予 行政拘留五日 处罚.此间,被申请人却完全忽视了申请人、罗仕环、罗仕美遭到杨正祥殴伤的事实.所以,上述客观事实表明,原决定认定事实极端错误和片面.是徇私枉法、腐败执法.

二、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瑕疵.其

一、因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所以援引法条亦不当,作出处罚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完全相悖.其

二、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违反法定程序.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复议,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2014年3月9日晚21时许,罗仕毕来到杨正祥家,以杨正祥和自己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影响家庭关系为由,要求杨正祥到罗仕毕家同其家庭成员协商,边说边拉扯杨正祥,当杨正祥被罗仕毕拉到罗仕毕家的猪圈边时,发生争执,罗仕毕脱下自己穿的胶底鞋殴打杨正祥的背部及面部,继而罗仕毕胞妹罗仕环、罗仕美亦帮忙,罗仕环打击杨正祥面部两巴掌,罗仕美击打杨正祥一耳光,杨正祥受伤后被救护车接到兴仁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兴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正祥的身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罗仕毕、罗仕环、罗仕美的陈述,受害人杨正祥的陈述,证人庹国友、庹大贵、周学琴、杨健的证言相互印证.罗仕毕、罗仕环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公、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款得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23时许,杨正祥到邻居罗仕毕家与罗仕毕在床上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罗仕毕的丈夫庹国友回家遇见,杨正祥即逃离.庹国友要求其妻罗仕毕三天之内和杨正祥达成以后不再来往的协议,并要当面写好保证书.2014年3月9日19点过钟,罗仕毕打电话给其妹夫孙庆波(罗仕美之夫),叫罗仕美去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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