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5-08-18
同济大学文件 同济保〔2018〕3号 关于印发《同济大学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于2017年12月25日经中共同济大学第十届委员会第12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济大学2018年4月17日 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安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 安全生产 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受破坏的一切活动,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电气设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房舍设施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教学安全、生产安全、卫生与传染病防疫安全等. 第三条 学校区域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方针.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安全事故,坚持 四不放过 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师生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未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第二章 学校及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实行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基层单位全面负责、个人直接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 建立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推进三级、四级逐级安全责任签约,落实师生员工安全告知书.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学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设立同济大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及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责任体系和考核办法,审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等情况,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和推进学校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治理,不断提高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和增强学校安全保障条件等.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实验室与设备安全分委员会、楼宇与基本建设安全分委员会、食品安全分委员会、综合治理安全分委员会、卫生与传染病安全分委员会等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安全专项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同济大学安全督查队,下设安全督查工作小组,根据职责业务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安全督查. 学校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安全专家库,为学校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同济大学安全生产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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