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31
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执行标准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编制说明

一、背景 原《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是2011年印发的,很多法律、法规都已修改,不能适应现在的执法工作,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廊坊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下,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我局于2017年8月启动了新的《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的起草工作,本次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就初稿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环保局法制部门的意见,历时三个多月完成了新的《执行标准》.

新《执行标准》是对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汇总梳理,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二、起草的依据和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本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梳理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环境处罚的相关条款.编制主要依据《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廊坊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力求便于一线执法人员的实践操作,处罚尺度统一规范,执行标准客观公正符合执法实际.

三、法律、法规冲突的适用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例如同样是针对水污染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属于法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当二者针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适用原则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冲突情形下的适用原则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解释

(一)本《执行标准》所称 以上 、 以下 均包含本数, 不足 、 超过 不包含本数.

(二)本《执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众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情节较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

2、严重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

4、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明令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后短期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6、上级部门领导批示和督办;

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及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

(三)事故等级划分

1、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五、本《执行标准》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后语 任何成文法都存在无法适应社会新情况的缺陷,所以在具体执法中不能简单机械的理解和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公正、善意、正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严格、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水平有限,文中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单位提出宝贵意见,以期今后更正. 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

5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9 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1 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9 1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83 1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7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88 1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93 1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95 15《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97 1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98 17《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00 18《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02 19《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06 20《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09 21《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115 22《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16 23《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119 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20 2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32 26《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4 2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41 2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146 29《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149 30《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

151 31《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53 3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159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适用 三步式 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 三步式 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处罚依据: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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