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5-07-17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 苏市监案中字〔2019〕2号 当事人:盐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65145497 法定代表人:韩继森 住所:盐城市区青年东路49号金牛贸易大厦1幢701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汽车用燃气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

管道燃气工程设计安装;

燃气设备销售、安装、维修;

燃气输配.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2008年11月以来,当事人在办理燃气工商团体用户开户业务的过程中,与用户签订《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在该合同中要求"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甲方(注:指用户)的建筑红线,即建筑红线外燃气设施产权属于乙方(注:指当事人),建筑红线内燃气设施产权属于甲方"、"供气后,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方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不包含用户的燃气设施及器具)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1年;

超保修期后,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甲方自行维护",其中"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方向"是指建筑红线外,"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方向"是指建筑红线内.另经查,2012年至2015年当事人新办工商团体用户分别为:2012年183户、2013年147户、2014年94户、2015年166户.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案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认识到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盐城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表示要及时整改,希望我局能够中止调查. 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局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书》,提出下列整改措施:

一、修改合同模版,纠正与《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不相符合的条款;

二、在营业厅张贴告示,自觉改正不正当行为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进一步与工商团体用户签署《补充协议》,通过补充协议将原先《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合同》中与《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不相符合的条款进行变更;

四、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当事人表示,如果违反承诺,将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处罚. 反垄断执法的目标是制止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及危害性认识比较深刻,其提出并积极予以落实的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和挽回其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达到了反垄断执法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本案中止调查.

2、当事人应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书面报告.

3、对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工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将对本案恢复调查.

4、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承诺,符合承诺效果的,本局将依法对本案终止调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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