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5-05-29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字〔2019〕31号 当事人: 博罗县长宁镇达龙山泉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70172933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博罗县长宁镇澜石村,法定代表人:刘达龙,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成立日期:2004年12月23日,营业期限:2004年12月23日至2019年04月21日,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山泉水.

违法事实: 据当事人供述:其于2018年10月09日在博罗县长宁镇澜石村的经营场所生产了"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200桶,生产成本价均是每桶人民币2.5元.2018年10月17日,当事人分别将上述"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销售给东莞下桥银湖水店、东莞莞城鸿图水店、东莞莞城刘计新水店、博罗石湾利勤水店各50桶,销售价均是每桶人民币3.5元,获得销货款人民币700元,获利人民币200元. 经查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32200417,生产者名称:博罗县长宁镇达龙山泉水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70172933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达龙,住所:博罗县长宁镇澜石村,生产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澜石村,食品类别:饮料,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9日.2018年10月10日,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9日)产品进行抽检,2018年10月30日,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PPGD18441300596100288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同时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澜石井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当事人在2018年11月间收到上述"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批次食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并于2018年11月29日在《惠州日报》刊登召回公告及向各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但因销售时间较长,产品已被使用未召回.我局现场检查当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9日)食品的《生产计划及完成情况记录》、《臭氧杀菌记录》、《空桶检验记录》、《清洗消毒作业记录》、《灌装作业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单》、《销售记录表》等复印件.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9日)的货值金额是人民币700元,获利人民币200元.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对导致"澜石井包装饮用水"(商标:澜石井,规格:16.8L/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09日)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的原因进行了排查.经排查,出现此次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标准要求的问题,原因是在生产消毒工序环节中,发现臭氧发生器高压不稳定,臭氧混合不均匀而导致达不到有效杀菌效果. 为此,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1月2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市监告字〔2019〕A0129号),当事人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的被委托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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