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5-04-18

15603、GB 17916的规定.并应建立危险品出入库及领取档案制度. 挥发性化学毒物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封. 主要有害因素的控制 粉尘危害控制 生产性粉尘的来源 木材加工车间锯切、铣削、钻削、磨削、削片等机加工工段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 粉尘控制措施 产尘车间或作业区生产性粉尘的控制以局部排风为主、全面通风换气为辅.局部排风可采取外部吸尘罩和密闭罩两种方式. 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粉尘,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粉尘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尘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若生产设备无吸尘罩时,应设置吸尘罩.吸尘罩的数量、结构和安装应满足对粉尘捕集的需要,并符合GB/T 16758标准要求. 对于粉尘作业经通风系统处理后仍有粉尘扩散的场所,应采取相应的全面通风换气措施. 定期检查和检测通风除尘系统工作状态,并对通风除尘系统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系统经常处于预定的工作状态. 化学毒物 化学毒物的来源 木材加工中施胶、热压、涂饰、固化、木塑复合、改性处理过程易产生化学毒物. 毒物控制措施 企业使用的各类化学品应具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书. 对于生产设备散发的有害气体,应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根据所散发有害气体的理化特性、散发量以及扩散特点,合理选择吸风罩的形式并按要求布置,利用通风净化系统对有害气体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 涂胶机、喷漆室、热压机、压力罐及单体回收器应定期进行检修、保养. 木制品表层涂饰必须在喷漆室进行,喷漆室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宜安装湿式设施对化学毒物进行净化.喷漆室的设计、使用、维护应符合GB 20101和GB 6514的要求. 涂装、防腐、改性等工段的有害废渣应妥善保管,并按有关危险废弃物处理的规定执行. 噪声 生产性噪声的来源 木制品的锯、铣、刨、磨、钻、削片等机加工工段,空气压缩机、真空泵、各类电机等机械设备运转过程易产生噪声. 噪声控制措施 产生较强噪声的机电设备宜集中放置,并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 对锯、铣类设备,应采取安装隔声罩、隔声挡板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作业环境的影响. 对因振动而产生强噪声的设备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气力输送管道宜进行管道包扎降噪. 电磁辐射 辐射来源 木制品微波干燥、蒸气干燥、红外干燥,木材热处理,木制品底(面)漆固化,塑合木、浸渍木等木材改性树脂固化工段有可能产生微波、紫外、红外、热辐射及其他辐射. 控制措施 产生电磁辐射的工段宜隔离设置,产生辐射危害的操作宜选用自动控制方式. 紫外灯管、红外灯管及其他辐射源必须有防护罩,不得外露或出现漏光;

加热源宜选择空气流通性好、开阔的位置,并做好保温措施,减少热量向外部辐射. 产生电磁辐射的车间应加强管理,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出入,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 个体防护 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GB/T 11651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企业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适用性、局限性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监督作业人员上岗时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个体防护用品应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清洗.当个体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作业人员不应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饮水、进食,不应穿防护服进入餐厅等非作业场所. 接触化学毒物作业人员下班后,应进行洗浴、更换衣物. 当操作中人体的某些部位会受到潜在的辐射危险,或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辐射源时,应穿戴适当的防辐射用具. 事故应急 应根据车间(岗位)毒害情况配备防护器具,设置存放柜.并应设置明显标识,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如施胶、喷漆、防腐生产等)的工作场所,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急救包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急救药品的配置可参照GBZ 1相关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与教育 企业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 企业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开展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和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相关培训. 企业应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期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保养. 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再培训. 职业健康监护 企业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建立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易对人体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造成的损伤,开展有针对的体检工作.体检项目应根据不同工段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照GBZ188执行. 企业应将体检结果告知作业人员,当作业人员离开本单位时,应提供体检复印件. 企业不得安排职业禁忌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和相关工作,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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