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5-04-09
吉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吉卫基妇字〔2016〕6号 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委、市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将《江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卫妇幼[2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掌握《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明确管理机构.委托吉安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保管、发放和上报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的计划申领、保管发放、证件调拨、坚定、信息监测、分析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签发资料档案管理等具体事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让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了解和熟知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发放率.

四、加强监督管理.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处理到位,决不姑息迁就.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卫计委基妇科,联系

电话:8222280. 吉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1日 吉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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