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4-01
附件 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汇总表 序号 细则名称 项目 修订内容 修订原因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

7条第二款修订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要求,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 ;

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自2011年6月1日起,限制新建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普通刨花板生产装置项目以及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项目. ――增加: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落实产业政策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3.7条增加3.7.6: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限制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

1、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

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

2、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

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

3、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

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

1、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企业工商局注册证明、三年销售凭证和项目核准手续等),200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

2、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3、3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4、3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5、化铁炼钢 ;

6、复二重线材轧机;

7、横列式线材轧机;

8、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品有:

1、热轧钢筋:牌号 HRB

335、HPB235.增加――3.7.8: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钢铁类条款解读》,自《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颁布实施起,热轧钢筋牌号HRB

335、HPB235的淘汰,预留一年过渡期,至2012年底,全面淘汰HRB

335、HPB235热轧钢筋. ――删除3.7.3条 落实产业政策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冷轧带肋钢筋 ――3.7条增加3.7.3: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属于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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