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5-03-31
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10月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4

二、报表目录…6

三、调查表式…8

四、主要指标解释…28

五、其他有关解释及说明…50

六、附录

(一)电子信息制造业行业分类目录…51

(二)电子信息制造业年报产品目录…65

(三)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季报产品目录…110

(四)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产品目录…114

(五)2018-2019年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一-七)119

(六)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品全目录…130

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为支撑国家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两大战略落地,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我部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法规要求,结合电子信息制造业经济运行的特点,特制定《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调查制度》(简称制造业制度).

(二)统计范围: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含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内所列单位).

(三)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电子信息制造企业的生产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本制度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季报和月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数据、本年度1月1日至上季度末统计数据、本年度1月1日至上月末统计数据.

(五)调查方法: 本制度中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六)组织实施: 本报表制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1.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 在地统计原则 ,各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及所属企业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 副省级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3.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中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4. 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填报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 的原则,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等生产数据时,凡自备原材料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填报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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