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5-03-29
质疑二手车交易费 二手车中介状告乐山市物价局商务局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驳回起诉 老蒋是一家二手车中介机构的负责人,也是这起案子的原告之一.

同时,还有另外4家二手车中介机构的负责人,都是这起案子的原告. 被告方是乐山市物价局、市商务局,两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出庭. 交易费上涨 二手车中介状告两部门 在乐山城区王河园附近,有两家二手车交易市场,这两家市场形成于2006年.市场内,各有数十家二手车中介机构.?2006年,老蒋也进入市场,租用了场地,做起了二手车中介.?老蒋说,从2006年到2009年,一辆二手车的交易服务费为排量1.4以下的是120元,排量1.4以上的是200元. ?? 2009年12月17日,乐山市物价局、市商务局联合向两家市场下发《关于调整、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乐市价发【2009】220号). ?? 《通知》第二条明确:"二手车交易服务费标准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金额的2%收取交易服务费." ?? 老蒋说,《通知》下来后,市场方就按照《通知》内容,对交易费进行了调整,分别按2%收取交易费. 比如一辆10万元的车,交易服务费就要收取约2000元. "交易费涨了,我们的生意也不好做了."老蒋说,他们也在做二手车买卖的业务. 有时,车主来卖车,还没找到下家时,他们就将车收购,遇到合适的,再卖出. 如此一来,老蒋就要交两次交易服务费,钱自然就少赚了. 多次协商无果后,老蒋和另外四家二手车中介机构,把乐山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告上了法庭. 涨得合不合理 原被告当庭辩论 老蒋一方认为,被告乐山市商务局没有定价的职权,也没有调价的权利. 被告乐山市物价局虽然是价格管理部门,但不是定价机关. 此外,老蒋一方还认为,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确定为2%,远远高于周边市州的收费标准. 对于老蒋一方提出的问题,被告方乐山市物价局、市商务局表示,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省、市、县政府分级定价. 被告方认为乐山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市商务局作为二手车流通行业主管部门.二者分别从价格管理和行业管理角度联合行文,下发通知规范二手车市场,并不超越职权. 同时认为,乐山市物价局制定二手车市场交易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程序合法,定价依据充分、定价水平合理,应予维持. 不仅如此,被告方还指出,原告是提供二手车交易经纪服务的经营户,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买卖、经销二手车业务,而二手车交易服务费的收费主体为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收费对象为二手车交易的双方. 原告不享有收费收益,也不承担收费成本.所以,其与《通知》制定的收费标准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原告所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应是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作出的《通知》,是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内容的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的收费对象是,二手车交易的买卖双方,其收费成本和收益,直接影响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即本案第三人,而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作为从事旧机动车信息咨询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与本案讼争的《通知》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为此,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这个结果,老蒋一方当庭表示不服判. 庭下,老蒋一方表示,下来将会考虑上诉或者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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