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3-29
全面做好新时代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物资保障相关政策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9月1日实施,2019年3月18日修改) (1)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开展灾害风险防范、风险调查与评估、基层减灾能力建设、科普宣传教育等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3、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苏财规〔2011〕4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补助项目 第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减灾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当地财政共同承担,资金分担办法参照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地区所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所明确的比例执行. 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中央:江苏5:5 江苏:苏北6:4 苏南4:6 苏中5:5 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所辖各县(市、区)按省、县(市、区)4:6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救生、通信等装备.

5、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64号) 文件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加强救灾物资价格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安排;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开展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二、物资保障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4号) 建成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之内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12小时=反应时间+调拨出库+路途运输+卸车+分配到安置点+分发到群众 辐射范围:市:100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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