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5-03-26

四、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十四)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十五)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申请,换证的有关要求将另行发文通知. (十六)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按原标准执行,延续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十七)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十八)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十九)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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