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03-18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试行) 本文主要对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智能充电桩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以及与我省 智慧消防 智能管控平台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规定.

全文分为以下4个部分: 第1部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2部分:智慧用电系统;

第3部分:智能预警系统;

第4部分:智能充电桩系统;

第1部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管理及与 智慧消防 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方式等要求. 2基本规定 2.1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概述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由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通信网络和管理软件等组成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综合运用物联网、地理信息、数字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监管、故障等多种信号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实现对消防设施的网络化集中管理,对重要场所和高危单位的报警处置实行定位跟踪,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用平台提供的消控室值班人员查岗机制,督促社会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2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2.2.1 信息采集及传输装置要求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一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的相关要求,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若联网用户未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得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

4)应能监测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火警、故障、启动、动作反馈、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号和复位、消音、手动报警等操作信号;

5)建议监测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的水压情况;

6)建议监测消防水池、水箱的溢流、最低水位状态信号;

7)建议监测消防泵控制柜、消防稳压泵控制柜、消防喷淋控制柜等消防控制柜的手动、自动状态信号;

8)对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建议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

2.2.2信息收发软件要求 1)信息收发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2的有关规定;

2)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信号,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20秒内发送至监控中心信息收发软件,信息收发软件应在3秒内将信号转至报警受理软件;

3)信息收发软件应能定时巡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在线情况,巡检周期应不大于60分钟;

4)信息收发软件应能主动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下发时间校准指令,同步时间;

5)信息收发软件应能支持5000个以上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并应支持10000TPS的并发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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