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5-03-18
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器材设置和核查规定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等9厅局《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1号)要求,更好的规范和鼓励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参与消防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查程序

(一)省公安消防总队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依据公安部等9部委《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有关要求,组织人员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评审,由分管防火工作的副总队长审批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书面意见.

(二)省公安消防总队建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资质核查专家库,专家组成员主要由司令部战训处、专职队指导处,防火部监督管理处、法制处、宣传处、技术处、火灾实验室,相关支队和广东省消防协会相关人员组成,每次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资质核查评审组织工作由防火监督部宣传处负责.

(三)评审内容 1.消防培训机构的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2.应对消防培训机构提供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负责人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3)教师名册、专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消防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职业技术等级;

(4)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和有效证明文件;

(5)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6)管理制度;

(7)培训机构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评审表》(见附录C)中自评情况和自评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2.现场评审按《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评审表》(见附录C)逐项进行审核. 3.现场评审时,应当安排教员现场讲授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

(四)评审流程 评审应按资料审查、现场审核和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后应出具评审报告,并按本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五)评定结果 1.资料审查的评定 资料内容符合本规定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有一项资料不能提供或有一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本规定的,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 2.现场审核的评定 (1)现场审核的评定采用单项评分方法进行.总分为400分,各单项按其重要程度设定不同的单项分. (2)各单项得分不应低于表一的要求,否则评定为单项不合格. 表一 现场审核单项评分和最低得分值 序号 单项名称 单项分值 最低得分值

1 消防培训场地面积

50 40

2 培训设施

90 80

3 管理人员

20 15

4 师资力量

90 80

5 教学管理

60 50

6 教员和学生管理

40 30

7 设备和档案管理

50 40 (3)总分不低于360分,且各单项评定为合格的,评定该消防培训机构评审合格.其中任一项单项评定为不合格或总分低于360分的,评定该消防培训机构评审不合格.

二、消防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设施设备器材

(一)培训场地 1.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2.培训场地总面积应≥1800平方米,标准教室面积≥300平方米,技能培训场地面积≥1500平方米. 3.理论培训场地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50099第5.2条的规定.标准教室确定的班额人数,每班学生不宜超过150人,教室内配备有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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