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5-03-16

2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机构.

25、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可以参加中国社会团体或在中国境内组成社会团体.

26、行业协会商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27、社会组织执行《民间组织非盈利会计制度》.

28、撤消的社会组织不能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29、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行为.

30、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3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2、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33、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节俭办丧事.

34、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 或550mm*450mm.

35、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可以到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36、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7、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8、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39、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0、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2、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43、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不可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44、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4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6、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47、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不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4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49、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了4 个响应等级.

50、因灾死亡30人以上,可以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4级响应.

51、 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是当前我国的救灾工作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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