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8-03
自治区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范围.供热企业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送企业. 第三条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热力生产和输送的社会平均合理成本,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热力生产和输送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供热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属于热力生产和输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影响供热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供热行业标准或行业公允水平. 第六条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簿等资料为基础,对供热企业近三年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对没有正式生产的供热企业,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依据,合理测算定价成本. 对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供热企业应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簿、成本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第二章 供热定价成本构成 第八条 供热定价成本由供热过程(热力生产和输送,下同)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九条 生产成本是指供热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主要包括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生产工人薪酬和制造费用等. 直接原辅材料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煤炭、燃气、燃油、维护材料等支出. 水电费用是指供热过程中消耗的水电费用支出. 制造费用是指供热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输送、维护等部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环保设备及材料费、环保排污费及检测费等以及其他应计入的费用. 第十条 期间费用是指供热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热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供热企业在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指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销售费用是指供热企业在供热销售过程中销售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 财务费用是指供热企业为筹集供热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应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职工薪酬是指供热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计入生产经营费用的支出;

(二)供热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

(三)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各类捐赠;

(六)对外投资支出;

(七)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 管理费 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供热定价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包括生产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要按照实际生产需要,参照一定范围内同类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十四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行业平均工资核定. 计入定价成本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两个数值中的较低者: (1)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行业工资系数的乘积.行业工资系数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核定工资总额的2%和2.5%核算;

职工福利费原则上据实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费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分别按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及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按照发生额的60%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十八条 修理费是指供热企业为维持热力正常生产和输送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其中:大修理费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1.6%,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中;

日常修理费据实核算.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支出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三) 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能力显著提高;

(四)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按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资产价值核定;

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评估价值核定;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根据竣工决算报告、原始购置凭证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入账成本核定;

其他情况下的资产价值,均按历史成本法核定.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供热企业各类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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