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5-03-03

14、大英县蓬莱镇鑫发食用油经营部与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中梁山苏芳油脂经营部与益海嘉里(重庆)粮油有限公司购货明细复印件各1份;

15、大英县蓬莱镇肖诚粮油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肖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6、食品销货凭证(0015200)原件1份;

17、现场检查照片6张、视频2个.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大豆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和《遂宁市没收用于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备的行政处罚裁量细则》(遂食药监管发〔2014〕46号)第五条第

(七)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不没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

(七)初次违法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74桶大豆油;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处罚款67875.00元;

罚没款合计67905.00(陆万柒仟玖佰零伍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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