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5-03-02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文件 津价费〔2005〕216号 关于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经费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教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财综〔2005〕8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5〕9号)规定,现将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经费补偿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

自2005年招收新生起,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对经区、县教育局批准跨区招收的学生,可以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收费标准仍为:小学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元.对在本区内跨片招收的学生不得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

二、自2005年新生入学开始,教育经费补偿金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以前年度的在校学生,仍按照原收费办法执行.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后不得再收取杂费.

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各有关学校到相关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等问题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151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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