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2015-02-27
皖价本〔2017〕14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成本局)反映.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 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营运经营者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同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

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于未正式营运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参考本省一定范围内已正式营运的其他公共汽车营运经营者同类服务的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和意见,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定价成本由营运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修理费、保险费、租赁费、事故损失费和其他直接营运费用等.

(一)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指经营者支付营运环节中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的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福利费.

(二)社会保障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能耗费.指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电、机油等费用,不包括车辆保修作业、修车调试及其他非营运所耗燃料费用.

(四)轮胎消耗费.指经营者在营运过程中更新轮胎支付的费用.

(五)折旧费.指按有关规定计提的经营者用于生产营运过程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修理厂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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