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5-02-23

(一)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不予并处;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不予并处;

(二)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经检定计量器具是合格的,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并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裁量细则:

(一)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一)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商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不予并处;

(二)违法所得500元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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