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5-02-2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计投资〔1999〕22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

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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