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5-02-15

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扣留在案的316本书藉;

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不服对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6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北蚍志 顺市监(北)案公【2016】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北罚字〔2016〕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甘培林 身份证号 ******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虮探ぶ薰ひ登ぶ薮蟮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五金加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虮探ぶ薰ひ登ぶ薮蟮3号从事五金加工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案发日止,从事五金加工业务,每月加工费是5000元左右,合计加工费是35000元左右.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记录,我局在现场亦未发现当事人的其他经营单据,上述加工费不予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的规定,构成《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指的 未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照经营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6年1月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7日 公布起止日期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北罚字〔2016〕5号 当事人:甘培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我局在2015年11月9日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甘培林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虮探ぶ薰ひ登ぶ薮蟮3号从事五金加工经营活动,但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情况我局于当日立案并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工场面积为30平方米,现场有1名人员正在进行五金加工.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虮探ぶ薰ひ登ぶ薮蟮3号从事五金加工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案发日止,从事五金加工业务,每月加工费是5000元左右,合计加工费是35000元左右.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营记录,我局在现场亦未发现当事人的其他经营单据,上述加工费不予认定为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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