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5-02-15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禅市监工处字〔2017〕78号 当事人:侯炯祯,系注册号为440602600589109 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600589109;

名称:佛山市禅城区金宇发五金电器批发部 ;

类型:个体户;

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广佛公路2号内自编K区33-34号 ;

经营者:侯炯祯;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灯具、电线电缆、日用品、安全消防器材、家用电器;

注册日期:2011年11月30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11月30日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在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广佛公路2号内自编K区33-34号个人投资开设佛山市禅城区金宇发五金电器批发部,从事经营批发零售电线电缆、插座、插头、风扇和五金工具.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16年4月中旬从一名自称"林晓彬"的人处,购进外包装标有"白云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线电缆(以下简称"珠江电线")共4个品种购进金额合计1499元.其中:1.以每卷28元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平行护套线2*1mm2的"珠江电线"20卷,购进金额560元;

2.以每卷28元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BVV1mm2的"珠江电线"18卷,购进金额504元;

3.以每卷25元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BV1 mm2的"珠江电线"9卷,购进金额225元;

4.以每卷30元价格购进规格型号为BV1.5mm2的"珠江电线"7卷,购进金额210元.当事人于2016年6月份开始销售上述"珠江电线",至2016年7月20日被查获时止,主要销往周边做装修生意自行上门的客户,只销售了上述1个品种的"珠江电线",即规格型号BV1.5mm2的"珠江电线"5卷,每卷销售价35元,销售金额175元,购进金额150元,获取购销差25元.其它品种的"珠江电线"未有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税费支出. 现库存"珠江电线"49卷,库存货值合计1670元.其中:1.规格型号为平行护套线2*1mm2的"珠江电线"库存20卷,每卷平均销售价35元,库存货值700元;

2.规格型号为BVV1mm2的"珠江电线"18卷,每卷平均销售价35元,库存货值630元;

3.规格型号为BV1mm2的"珠江电线"9卷,每卷平均销售价30元,库存货值270元;

4.规格型号为BV1.5mm2的"珠江电线"2卷,每卷平均销售价35元,库存货值70元.上述 "珠江电线"库存共49卷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存放在佛山市火车站批发市场北侧仓库内. 另查明:上述"珠江电线"经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永安派出所抽样送往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的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佛禅公移字[2016]00051号)复印件1页、《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复印件2页、移送案件材料复印件共18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2016年8月23日制作的《照片提取单》6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8页、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1份共2页、《侯炯祯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表》1页、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共8页、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共22页.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佛禅市监工听告字〔2017〕46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线电缆,当消费者在使用这些不合格电线电缆过程中可能容易引发短路、漏电等不能预知的安全事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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