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5-02-0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顺法民一初字第02714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润铸. 委托代理人:关养才,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培,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黄志坤,男. 被告:梁丽华,女.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谭锦波. 委托代理人:廖尤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黄志坤、梁丽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立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关养才、张建培,被告黄志坤、梁丽华,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尤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2月5日13时45分,被告梁丽华驾驶粤X/AU123号二轮摩托车与死者梁惠南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害及梁丽华、梁惠南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惠南被送到顺德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因梁惠南伤势过重于2010年4月6日死亡.经查,粤X/AU123号二轮摩托车所有人是被告黄志坤,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承保粤X/AU123号二轮摩托车的交通强制险.死者梁惠南是原告辖区的五保户,和原告签订有"供养协议书".原告已为死者垫付了医药费,为了追回原告为死者梁惠南代垫的医药费及其应得赔偿,现请求:

一、判令被告黄志坤、梁丽华、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47785.62元、护理费650元、丧葬费20387元、死亡赔偿金98664.30元,合计267486.92元;

二、判令超出被告天平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黄志坤、梁丽华按照事故过错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黄志坤、梁丽华辩称:对起诉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涉案车辆在我公司仅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从2009年11月17日到2010年11月16日,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我公司仅在交强险规定的项目下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请求法院审核死者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第三,关于事故责任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交警大队调查得出,本次事故中受害人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的驾驶人存在过错,所以我方认为死者应承担事故责任.第四,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我方认为只应当赔偿实际的损失,由于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实际发生,所以不应当赔偿.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机构代码证、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各一份,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顺德区农村五保供养协议书一份,证实原告和死者梁惠南签订了五保户供养协议,原告承担了梁惠南吃、穿、住、医、葬方面的义务,梁惠南同意将身故后的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

3、梁惠南身份证、五保证和户口簿各一份,证实死者梁惠南的身份属于五保户.

4、死亡证明书(复印件)、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各一份,证实梁惠南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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