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5-01-14
重庆市南岸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南岸环罚〔2017〕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酒厂 法定代表人:王德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41465J 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新六村刘家湾 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酒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罚理由 2016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使用燃煤作为炉灶燃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6年12月13日调查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酒厂现场负责人王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岸府通告〔2016〕3号). 3.2016年12月13日在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酒厂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

1、

2、3证明,你单位使用燃煤作为炉灶燃料.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酒厂.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16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改〔2016〕72号),于2016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告〔2016〕13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使用燃煤作为炉灶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所作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酒厂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或者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罚款贰万元整. 上述款项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书》第一联送交我局结案.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