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5-01-1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积极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制度完善、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兜实救助底线.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突出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救助与服务均等化.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确保制度可持续.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构建多元化保障.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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