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5-01-1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5年国务院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

我省哈尔滨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于2007年全面启动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

坚持分类指导,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分担改革成本.

二、改革方式

(一)对能够重组改制的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三、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一)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可以用于安置职工.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安置职工.

(三)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

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四)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定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四、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

(一)厂办大集体改制、关闭或破产的,应依法妥善处理与在职集体职工的劳动关系.与在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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