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4-12-27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

――拉杆影响系数;

――结构杆件长细比影响系数;

――沿管道方向的位移传递系数.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规划与布局3.1.1 位于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的给水水源、燃气气源、集中供热热源和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气源和热源的设置不宜少于两个,并应在规划中确认布局在城市的不同方位;

2 对取地表水作为主要水源的城市,在有条件时宜配置适量的取地下水备用水源井;

3 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用水较大的工业企业宜自建水源供水;

4 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和分散出口. 3.1.2 地震区的大、中城市中给水、燃气和热力的管网和厂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给水、燃气干线应敷设成环状;

2 热源的主干线之间应尽量连通;

3 净水厂、具有调节水池的加压泵房、水塔和燃气贮配站、门站等,应分散布置. 3.1.3 相邻排水系统之间具备条件时,宜设置可控连通装置;

排水系统内的干线与干线之间,宜设置连通管. 3.1.3条文修订说明 由于大中城市的市政排水管网设施规模很大,系统复杂大多都跨越相当长不同的历史时期,城市越大、历史越悠久的城市,其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就越如此.鉴于不同时期排水管网的建设标准不同、管材的产品技术不同、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亦有不同的实际情况,若能根据具体条件在同级了排水管网之间设置可控的连通装置,可以有效提高整个城市排水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城市防灾抗灾水平. 3.2 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2.1 抗震设防的所有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2.2 对位于设防烈度6度地区的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设施,可不作地震作用计算;

当本规范无特别规定时,抗震措施应按7度设防的有关要求采用. 3.2.

1、3.2.2条文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将原规范1.0.7条、1.0.8条做文字适当修改保留原条文意涵并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有关内容相协调. 3.3 场地影响和地基、基础 3.3.1 对工程建设的场地,应根据工程地质、地震地质资料及地震影响按下列规定判别出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1 坚硬土或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地段,可判为有利地段;

2 软弱土、液化土、非岩质的陡坡、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河岸边缘、断层破碎地带、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谷地段,应判为不利地段;

3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地段,应判为危险地段.

4 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为一般地段. 3.3.1条文修订说明 本修订增加 一般地段 的表述,与现行国家工程抗震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协调. 3.3.2 建设场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选择有利地段;

2 应尽量避开不利地段;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3 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3.3.3 位于 I 类场地上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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