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4-12-25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郑州大学法学院 杨红军 内容目录

一、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概述

二、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五、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六、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七、特殊和典型侵权行为(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等)

一、侵权责任法律体系概述 1.

2009年12月通过、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 2.物权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侵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二 、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

(一)侵犯的对象 (1)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 (4)股权、继承权等权利.

(二)主观上有过错(例外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 1.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赔偿标准) 2.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赔偿标准)

(四)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具体责任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1.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五、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过错 2.第三人造成损害 3.不可抗力 4.正当防卫 5.紧急避险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监护人侵权 用人单位侵权 雇主侵权 网络侵权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侵权 教育机构侵权

七、特殊和典型侵权行为

(一)产品责任 1.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2.责任方式 (1)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警示、召回) (2)赔偿损失.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故意侵权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 3.免责事由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租赁、借用情况下.保险公司→使用人(不足部分) →所有人(过错). 2.未办理过户登记 情况下.保险公司→受让人(不足部分). 3.拼装、报废车辆交易情况下.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抢车辆情况下.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 5.交通事故逃逸情况下.保险公司.

(三)医疗损害责任 1.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过错责任 (1)侵犯患者知情权、选择权. (2)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侵犯患者隐私权. 2.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 (1)违反诊疗规范(包括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2)隐匿、拒绝提供;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责任 3.免责情形. (1)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也有过错的须要承担相应责任). (2)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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