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4-12-21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299号东太湖大厦 联系人:缪洁清 联系

电话:18962579619 招标代理人: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电话:0512-0512-65158669 联系人:张尧荣 王英宋晓东 传真:0512-6581652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1标书编号 SZYC2019-Q-G-034

2 招标内容、数量 梅石小区、湖滨华城、吴江大厦南广场人防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地址 名称: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05号2楼 邮编:215002

电话:0512-0512-65158669 传真:0512-65816522 联系人:张尧荣 王英4招标人 名称:苏州市吴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吴江区东太湖大道1299号东太湖大厦 联系人: 缪洁清 联系

电话:18962579619

5 投标文件组成 见招标文件

6 标书售价 人民币叁佰元/份,售后一概不退.如需邮寄,须另加邮寄费人民币50元整.

7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数额收取: 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整)

8 投标保证金帐号 交纳账户: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1102020209000342238 开户银行:工行苏州道前支行 投标人统一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室同投标文件一起交给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其他方式交纳无效.交纳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后,中标结果公布后,未中标的,当场退回.如未交纳,视为无效投标.

9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90天内

10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分别装订成册后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若正、副本有矛盾之处以正本为准.

11 答疑提问截止时间 2019年5月7日16:30(以传真等书面形式至本代理公司)

12 答疑回复 答疑回复时间:2019年5月8日16:30时13 投标书递交时间地点 2019年5月24日13:00~13:30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服务局三楼开标室(吴江区开平路998号)

14 投标截止时间 2019年5月24日13:30

15 开标时间、地点: 2019年5月24日13:30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服务局三楼开标室(吴江区开平路998号)

16 发售标书 时间:自招标公告上网之时起至2019年5月7日(双休、节假日除外)9:30--16:00地点: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人民路905号二楼)

17 投标报价本位币 人民币

18 评标标准 见招标文件

第六章

19 评标方法 见招标文件

第六章

20 履约保证金 合同金额的10%

21 导致无效标因素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数量、密封、签署、盖章的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投标报价表与投标书

二、三(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装订在一起的或投标书

二、三(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文件)中出现报价的 报价超采购预算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一、说明和释义 1. 说明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 1.2 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 1.3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营财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 词语释义 2.1 招标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独立法人. 2.2 投标人: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2.3 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2.4 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5 发包人(招标人):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法人. 2.6 承包人(供应商):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7 伴随服务: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与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2.8 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9 天:日历日. 2.10 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最终到达地点. 2.11 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价款. 2.12 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13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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