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8-0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时批复的名称,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写起止地点.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500t/a可发性聚苯乙烯保温箱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庆云毅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淑枝 联系人 邸广泉 通讯地址 庆云县渤海路东首1777号 联系电话

18315815888 传真 邮政编码

253700 建设地点 庆云县渤海路东首1777号 立项审批部门 庆云县发展和改革局 批准文号 2017-371432-30-03-051342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术改造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292 塑料制品业 占地面积 (平方米) 10784.4 绿化面积 (平方米)

1600 总投资(万元)

500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10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2% 评价经费(万元) 预计投产日期 2017年12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建设的由来 聚苯乙烯保温板是以聚苯乙烯为原料,经过特殊工艺连续挤出发泡成型的硬质泡沫保温板材.产品目前是建筑业常用的隔热、防潮材料,已被广泛应用于墙体保温,平面混凝土屋顶及钢结构屋顶的保温、低温储藏、地面、泊车平台、机场跑道、高速公路等领域的防潮保温及控制地面膨胀等方面.聚苯乙烯保温板因其内部独立的密闭式气泡结构,是具有热导率低、高抗压、防潮、不透气、不吸水、质轻、耐腐蚀、使用寿命长等有益性能的环保型保温材料,市场需求量大,项目前景广阔.本项目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投资500万元,通过增加车间数量、增加生产生产设备、增加劳动人数等方式对原有项目(年产1000吨聚苯乙烯保温板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后将实现年产聚苯乙烯保温材料1500吨的目标,原项目改扩建后去除原有项目蒸汽锅炉,新项目建成后厂区蒸汽由附近电厂提供.项目预计将于2017年12月扩建完毕.原项目于2016年6月1日经山东省庆云县环境保护局审批通过,文号庆环报告表[2016]3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德州市和庆云县有关环保政策,本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建设方委托我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公司受委托后,派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合理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中 鼓励类 、 限制类 和 淘汰类 项目,属于允许建设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用地合理性分析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通知中规定,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建设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 项目选址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东首1777号,土地为工业用地,项目周围多为在建和规划的工业企业.用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用地要求.

3、建设项目与鲁环发[2007]131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文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符合性,详见下表. 项目与鲁环发【2007】131号文的符合性 序号 项目符合情况

1 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是√ 否2是否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保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 是√ 否3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是√ 否4是否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局部 禁批 或 限批 范围之内 是否√ 4.1 是否属于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和脆弱区等环境敏感区 是否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 是否√ 是否√ 4.2 是否属于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项目 是否√ 4.3 是否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之外 是否属于有污染的新上项目 是否√ 是√ 否4.4 是否处于南水北调和小清河大堤两侧5公里之内 是否有污水排放 是否√ 是否√ 4.5 是否处于因执行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存在问题而被限批的园区 是否√ 4.6 是否处于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局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 是否√

5 是否在省环保局规定的区域限批范围之内 是否√ 5.1 是否建在连续2年未完成治污减排任务的县(市、区) 是否√ 5.2 是否建在严重违反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的县(市、区) 是否√ 5.3 是否建在2008年上半年未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区) 是否√ 5.4 是否建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污水处理率达不到60%的县(市、区) 是否√ 5.5 是否建在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 是否√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污染物排放不影响当地治污减排任务的完成;

项目选址、选线不在 禁批 和 限批 的范围之内;

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文)的要求.

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 拟建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的符合性 基本 原则 263号文具体规定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一) 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本项目为备案制,目前已在庆云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符合

(二) 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

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符合

(三)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符合

(四) 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污染物能达标排放;

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 符合

(五) 区域、流域和企业限 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

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

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 三同时 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

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6个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排在最差的前3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3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企业出现一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存在限批情况 符合

(六) 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 1.南水北调核心保护区外延15公里之内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15公里之外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应通过 治、用、保 实现区域污水资源化并做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削减. 2.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涉及重金属排放、危险化学品等对水源地可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3.沿线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严重的项目. 4.南水北调流域其行政辖区内的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对增加废水排放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上项目一律不批. 不在南水北调流域内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鲁环函〔2012〕263号文件的要求,符合审批条件,其建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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