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4-12-02

第四章:审讯 此时,调查员已经掌握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而总产业经理和「诚信」董事的亲属关系正好解说了为什麽他总是偏帮这家保安公司. 在廉署调查期间虽然没有证っ髯懿稻碓杖±娑赋闲拧谷〉迷は壬蠖ㄗ矢窈蜕弦谠墓芾砗显,但他的偏私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公平投标制度.因此,律政司最终决定以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检控这位总产业经理. 在2000年6月29日,总产业经理被落案起诉下列4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在东区法院提堂. 身为公职人员无合理辩解或理鞒鲆涣形,蓄意损害公众利益,即不诚实地致使及准许「诚信」不当地获预先审定资格,参与投标管理住宅楼宇的政府合约;

身为公职人员无合理辩解或理鞒鲆涣形,蓄意损害公众利益,即不诚实地优待「诚信」致使及准许一份价值港币56,147,076元的管理合约不当地判授予该公司;

身为公职人员无合理辩解或理鞒鲆涣形,蓄意损害公众利益,即不诚实地优待「诚信」致使及准许一份价值港币97,561,884元的管理合约不当地判授予该公司;

以及 身为公职人员无合理辩解或理鞒鲆涣形,蓄意损害公众利益,即不诚实地偏袒「诚信」及相关公司,因而致使及准许该等公司获判授逾九成的短期合约. 总产业经理辩称自己没有贪污,亦没有收取第三者提供的任何利益;

而且他不知道「诚信」董事是他亲属,所以没有按公务员事务规条申报利益. 无心之失或刻意隐瞒 总产业经理与「诚信」董事总经理兼大股东的亲属关系是铁一般的事实,但他却辩称一直不知道「诚信」老板就是自己弟媳的哥哥,因此没有按公务员事务规条向上司申报与这间公司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回避遴选工作. 总产业经理真的不知道「诚信」董事就是弟媳的哥哥?他的谎言被一份小资料拆穿了! 根刖炒Φ某鋈刖臣锹,1993年9月20日下午2时31分,总产业经理与他声称不认识的「诚信」老板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出入境服务台从红|离境,并於第2天晚上先后回港.因此,总产业经理在1994年处理「诚信」的预先审定资格和随后的几份产业署合约时,没有理由不知道「诚信」的董事就是自己弟媳的哥哥!

第五章:判刑 裁决 2000年12月19日,总产业经理被裁定4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被判入狱9个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诉,而律政司亦认为判刑太轻要求覆核刑期. 上诉 2001年8月21日,高等法院上诉庭驳回总产业经理的上诉,并将刑期由9个月增加至30个月.主审法官认为总产业经理的失当行为横跨多年,对政府合约投标程序上的声誉造成无可估计的伤害.他认为9个月的刑期不足以反映案情的严重性,所以增加刑期. 2001年9月3日,总产业经理再次提出上诉,其后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 这名总产业经理认为这项普通法罪行过於广泛,令人难以界定什麽情况下会因为行为失当而遭起诉.同时,基本法的精神是确保法例能得到清晰的界定,法例中「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定义并不明确,或许会抵触基本法. 上诉被驳回 2002年7月10日,终审法院一致驳回总产业经理的定罪上诉,他被判即时入狱.法官认为总产业经理的「不诚实」显而易见,因为他故意隐瞒与「诚信」董事的亲属关系. 另一方面,总产业经理辩称「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定义并不清晰,但法官却认为普通法中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旨在打击贪污及不诚实以外的蓄意行为,而这罪名需采用概括的定义,目的是要涵盖多种不同形式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令犯罪者受法律制裁. 终审法院同时认为普通法罪行所采用的概括定义,已足以令公职人员自律,若将「行为失当」一词订下过於具体的说明,只会令法例陷於僵化,更或令部份触犯严重失当行为的公仆逃出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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