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4-11-14
衡阳市珠晖区公安消防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消决字[2012]第0045号 被处罚人湖南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地址:珠晖区东阳渡镇 现查明 湖南嘉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七二棚户区改造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黄文华、杜小元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的处罚. 履行方式: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阳市建设银行华新支行营业部(帐号4300153096405000297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珠晖区公安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珠晖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 份.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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