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11-07
苏州市物价局 文件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价费字〔2016〕8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服务项目(家庭诊疗)价格目录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7号)精神,为有效缓解看病就医矛盾,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更好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在前期广泛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家庭诊疗)价格目录》(以下简称《价格目录》),现予以公布.

一、目的意义 坚持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原则,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财政补助、人事分配、医保支付、价格管理等政策措施,提高基层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模式,强化绩效考核,大力提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和服务利用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进一步筑牢 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 的基层运行新机制,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价格目录》主要内容

(一)《价格目录》执行范围为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公布的49项医疗服务项目为第一批项目(见附表),今后随家庭诊疗护理实际开展情况及时增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现有的医疗服务项目外开展的新增家庭诊疗护理项目,由市级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物价局、省卫计委,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

(三)出诊费、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糖尿病远程监测为试行价格,期限两年.其他项目如省政策有变化,一并调整.

(四)出诊费个人自费40元/人次,医保基金按社区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10元/人次;

家庭病床建床费50元/人次,由医保基金全额结付;

家庭病床巡诊费40元/人次,其中个人自费25元/人次,医保基金按15元/人次支付.目录中其他项目医疗服务价格(除换药、肌肉注射、红外线治疗不予变动外)按照二类公立医院改革后医疗服务价格的90%执行,医保基金按现行比例进行结付.家庭病床相关项目按门诊特定项目管理.

(五)苏州户籍60周岁及以上政府援助七类对象、7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享受家庭诊疗服务在医保支付后,财政对个人自付部分(含出诊费),给予50%且不超过1000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补贴.姑苏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六)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家庭诊疗护理项目费用,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家庭诊疗、护理项目新机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推动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出发,开拓创新、协同推进,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加强督查推进.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项目内涵;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