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4-10-31
山东省生产经营企业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前言为促进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发展,规范职业病危害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有关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区别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6―2007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 /T 197―2007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但编制过程中参照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 批准(或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目次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概述

2 5 评价报告书编制

4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12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程序

1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整改情况复查验收表

15 附录E-1(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格式

16 附录E-2(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封面格式

18 附录E-3 (规范性附录) 著录项样张

19 山东省生产经营企业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山东省生产经营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依据、内容、方法、程序和报告编制的格式及内容等.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包括煤矿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附录A所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内容.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

然而,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产经营企业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或《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企业. 3.2职业病危害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 3.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3.6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定义 生产经营企业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生产过程中存在和(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3.7评价单元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的要求,将生产工艺、设备布置或工作场所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或区域. 3.8职业病危害暴露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过程. 3.9接触水平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3.10辅助用室 工作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妇女卫生室、医务室等. 3.11应急救援设施 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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