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4-10-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7]86号 卡德莱化工(珠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08492299 地址: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碧阳路 法定代表人:TIMOTHY JOSEPH STONIS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实施监测.根据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贝环境检测MB字(2016)第9999-60号)显示,你(单位)8t/h燃生物质油锅炉废气排放口(JW-FQ-0050-1)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508mg/m3 ,超过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A区域标准(氮氧化物300 mg/m3). 以上事实,有2017年3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贝环境检测MB字(2016)第9999-60号)及现场检测记录表、监测报告送达回执、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7]5109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4062012000005)、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珠港环建验[2008]004号)、《关于卡德莱化工(珠海)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珠港环建[2010]47号)、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我局于2017年7月1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7]9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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