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8-02
睢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文件 睢宁县财政局 睢农机[2017] 27号 睢财农[2017]

7 号 关于印发《2017年睢宁县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办)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财政所,县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确保全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进行.

根据省农机局《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省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文件要求和有关精神,县农机局、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2017年睢宁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7年睢宁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睢宁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睢宁县财政局 2017年05月18日 附件: 2017年睢宁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省农机局《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7]6号)、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7年全县围绕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建设和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化,突出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对列入补贴品目机具实施 普惠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优化 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方式,注重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

通过政策实施,促进我县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粮食生产全程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确保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对纳入我省补贴品目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8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 2017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徐州市监督

电话:0516-85908360,XX公司服务

电话:…… 的监督标识.(详见附件10).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一购机者个人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60万元.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附件2).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被确定为补贴产品的经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书面通报;

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3种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机打发票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乡镇录入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县级审核截止时间为发票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以省局相关文件和要求为准).

六、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 供货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街道)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今年我省启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预录入系统,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并且完成补贴机具销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报送销售情况,保存好台账等资料.

3、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购机者应主动带机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农机部门,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批准的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个人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由经销企业提供)、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 带机申请 .需要安装的补贴机具安装验收事项由镇(街道办)农机部门办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对专业要求较高的补贴产品可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检查并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认.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5)等材料,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补贴购置烘干机时不含原配热源,热源配置由购机者与产销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对补贴购置烘干机的原配热源在安装验收和补贴核实时不作要求,烘干机的其它配置必须符合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一致性的要求,保证购机者正常使用. 2.受理补贴申请,核实导入补贴信息.镇(街道)农机部门在受理补贴申请时,现场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登记建档.坚持 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 ,做到 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 ,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探索实行农机监理牌证信息与补贴信息相互校核机制,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办理 带机申请 ,但相关的购机补贴信息公示、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工作应按要求做到位.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镇(街道)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推广符合 国三 标准的绿色环保、先进适用的机具,对于安装 国二 柴油机机具,要严格执行政策要求,不得补贴,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向环保等相关部门报告,农机产销企业因未按照要求销售和宣传,所引起的责任纠纷和全部损失自行承担. 各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补贴申请,鼓励在当地政务大厅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 一站式 服务. 各镇(街道)农机部门要认真地核实预录入信息,把审核无误的预录入信息,及时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镇(街道)农机部门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在发票原件上盖上 已受理 章并签上受理日期进行确认,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等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详见附件4).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街道)农机部门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镇(街道)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县级农机部门在县农机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汇总公布所辖镇(街道)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农机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6)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街道)财政部门. 5.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街道)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

二是配合镇(街道)农机部门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街道)农机部门. 6.镇(街道)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于每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7.县级农机部门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应将镇(街道)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于每月30日前报县级财政部门. 8.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 农机购置补贴 ),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县级农机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镇(街道)农机部门归集整理,交县级农机部门集中保管.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街道)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县级财政部门,然后凭县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详见附件

7、8.

七、工作职责

(一)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报市级农机部门审核备案;

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1.县级农机部门 (1)培训指导镇(街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工作. (2)日常管护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镇(街道)录入数据的分析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软件系统高效规范安全运行. (3)公开信息.加大农机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农机补贴受益对象和补贴机具信息、补贴资金使用和结算兑付进度.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购机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附件9). (4)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5)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街道)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照购机清册和机具铭牌拓印件等材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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