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4-10-21
DBxx 河南省地方标准DBXX/XXXX-20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 报批稿 ) 2011-X-X发布 2011-X-X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河南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DBxx/xxxx-2011

2011 郑州 前?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4个附录以及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设置场所、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本规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参编单位: 河南力安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 主要审查人: 目录1总则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

7 4 设置场所

8 5 系统设计

9 5.1 一般规定

9 5.2 监控节点的配置

10 5.3 参数配置

10 5.4 接地保护

10 6 施工安装

11 6.1 安装前的准备

11 6.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11 6.3 主机的安装

12 6.4 布线要求

12 7 系统调试

13 7.1 运行状态测试

13 7.2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13 7.3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13 8 系统验收

14 9 系统维护

15 附录A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16 附录B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18 附录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19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20 条文说明

23 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除火工类以及对防爆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外)与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数字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7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 设置场所 4.1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及一级的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除住宅外,火灾危险性大,造成灾害较为严重的二级的场所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 住宅类建筑应具有漏电报警功能. 4.5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用建筑宜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系统设计 一般规定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类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电气火灾监控器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或外部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其声光报警功能应满足GB14287标准规定的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应配备备用电源,在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4小时.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探测器. 监控节点的配置 5.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监控节点宜采用两级配置,第一级设置在低压柜或建筑物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上,第二级设置在楼层总配电箱进线回路上. 对设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配电箱探测器,宜采用多回路监控器.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参数配置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附录A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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