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4-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 一词中所讲的 生产 ,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将原法的 促进经济发展 修改为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考虑是经济与社会要同步发展,仅讲到促进经济发展是不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并且要持续发展,健康发展. 关联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对本法的适用范围、调整事项、适用除外等作出如下规定: 1.本法的适用范围 (1)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本法第114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2002年11月1日.本次修改后,修改决定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生效.(2)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

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2.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这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3.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的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就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 生产经营活动 ,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4.本法的适用除外 考虑到有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定.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对于消防安全问题已有消防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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