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8-02
附件1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明细表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设定及取消依据 备注

1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站(点)的设立审查 其他类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取消依据:根据2017年12月新修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此条已删除.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处分的备案 其他类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取消依据:根据2017年12月新修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此条已删除.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辞退备案 其他类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取消依据:根据2017年12月新修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此条已修改.

4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初审 其他类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取消依据:根据2017年12月新修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此条已删除.

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注销初审 其他类 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59号令)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60号令)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业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业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取消依据:根据2017年12月新修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此条已删除.

6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 其他类 设定依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取消依据:经与上级部门沟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属于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非行政审批权力,所以未列入权力清单.

7 公证处年检考核 其他类 设定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取消依据:经与上级部门沟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属于日常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非行政审批权力,所以未列入权力清单.

8 受理、审查、指派、终止法律援助和更换援助人员的审批、审核 行政给付 1.《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日常工作. 调整为内部管理

9 市环保局 排污费缓缴审批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0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1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逾期缴纳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取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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