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4-10-07
泰硕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第一次有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 一p债券名称 泰硕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内第一次有担保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

二p发行日期 民国104年1月29日(以下简称「发行日」). 三p发行总额及每张面额 发行总额为新台币参亿元整,每张面额为新台币壹拾万元,依票面金额十足发行. 四p发行期间 发行期间三年,自民国104年1月29日开始发行至107年1月29日到期(以下简称「到期日」). 五p债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0%. 六p还本日期及方式 除债券持有人依本办法第十条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及本公司依本办法第十七条提前收回者外,到期时依债券面额以现金一次偿还. 七p担保情形

(一)本转换公司债委托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担保银行(以下简称「保证银行」),保证期间自本公司债款收足日起,至本转换公司债依本办法所应付本金及从属於本转换公司债之负担完全清偿为止,保证围为本转换公司债未清偿本金等从属於主债务之负债.

(二)本转换公司债持有人(或受托人)如拟就本转换公司债向保证银行请求付款,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於接获本转换公司债持有人(或受托人)依本转换公司债规定请求付款之通知后十个营业日内付款.

(三)在保证期间,本公司若发生未能按期偿还本金、或未能给付公司债持有人提前赎回或卖回时所须支付之所有金额,或违反与受托银行签订之受托契约,或违反与保证银行签订之「委任保证契约」(简称保证契约),违反主管机关核定事项,足以影响公司债持有人权益时,本转换公司债视为全部到期. 八p转换标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公司将以发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转换义务. 九p转换期间 债券持有人得於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日后满一个月之翌日(104年3月1日)起至到期日(107年1月29日)止,除

(一)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及

(二)本公司洽办无偿配股停止过户除权公告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除权公告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之期间

(三)办理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外,得随时透过原交易券商转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保公司)向本公司之股务代理机构请求依本办法规定将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并依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十p请求转换程序

(一)债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注明转换),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请,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於送达时即生转换之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并於送达后五个营业日内完成转换手续,直接将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拨入原债券持有人之集保帐户.

(二)中华民国华侨及非中华民国国籍之外国人申请将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时,一律统由集保公司采取帐簿划拨方式办理配发. 十一p转换价格及其调整:

(一)转换价格之订定方式 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之订定,系以民国104年1月21日为转换价格订定基准日,取基准日(不含)前一个营业日、前三个营业日及前五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择一者为基准价格,乘以101.1%之转换溢价率,即为本转换公司债之转换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以下四舍五入).基准日前如遇有除权或除息者,其经采样用以计算转换价格之收盘价,应先设算为除权或除息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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