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10-06
皖质发〔2017〕61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适用规则》和《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质监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省纤检局: 为了适应全省质监系统行政处罚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安徽省近两年来新制订、修订的法律法规,省质监局对2014年12月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准则》《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11月20日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适用裁量权基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处罚结果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相互之间不抵触的,可以适用层级效力低的法律规范;

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层级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层级相同的法律规范,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 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 从重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二以上数额的罚款;

从轻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般处罚适用,可处以法定处罚幅度内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数额的罚款.对罚款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本准则确定的原则,结合《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 第十二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系法律明文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原则和行政执法实践,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予酌情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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