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4-09-29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

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

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

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

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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