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4-09-26 |
第二条 汕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审核流程详见附件. 凡项目建设单位同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可将节水方案、节水方案评估报告与其合并编制、审查.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需要做初步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包含节水专篇. 第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源条件和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过200 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4000人)的居民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四)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五)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
(二)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以及其它国家行业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工艺水回收利用率在60%以上;
(六)单体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按照《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城市再生水工程设施验收规范》(DB3702/T091-200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八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书,并组织评审. 评审人员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评审. 第九条 项目节水评估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