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4-09-22 |
49 对超出涉外气象探测站(点)批准布点数探测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50 对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给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51 对未经批准变更涉外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52 对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53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54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55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56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57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58 对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59 对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60 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
61 对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
62 对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8 号)第十九条
63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
64 对在气候可行性论证过程中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行为的处罚 台安县气象局 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