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9-22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一节 注释

一、适用于某一特定子目的特定标准或复合标准紧随该子目、所在品目或者章之后列出.

二、如某一品目或子目适用选择性标准,则相关货物满足任意一条特定规则即视为符合有关特定原产地规则.

三、本附件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要求用于生产货物的每种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或者双方领土内经过生产后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四、仅经过重新归类而无任何物理变化的货物不得获得原产资格.

五、就本附件中所列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而言:

(一)章是指《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两位;

(二)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四位;

(三)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编码的前六位;

(四)章改变(CC)表示从任何其他章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两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五)品目改变(CTH)表示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四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六)子目改变(CTSH)表示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至本章、品目或子目.这表示用于生产货物的所有非原产材料进行了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的税则归类改变;

(七)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RVC%)表示根据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进行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的最小百分比要求;

(八)完全获得(WO)表示货物按照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是在一方完全获得.

六、本附件以更新至2012版的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

第二节 化学品章节原产地规则

七、化学反应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通过化学反应获得的第27章至第40章的货物应视为原产货物,如果该化学反应在一方领土内发生. 就本节而言, 化学反应 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者通过改变分子中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新结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 在确定产品是否原产时,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或者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八、提纯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28章至35章,以及第38章和第39章的产品,如在一方领土内发生的提纯工序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一)提纯后产品的杂质含量减少至少80%;

或者

(二)因降低产品的杂质含量或清除产品含有的杂质,该产品适用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物质;

2.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量元素的要素和组分;

4.用于特定光学用途;

5.用作健康和安全的无毒物质;

6.用于生物技术;

7.用作分离过程中的载体;

或者 8.原子核级用途.

九、混合规则: 尽管有适用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30章和第31章、以及品目

3302、子目3502.

20、品目

3506、

3507、3707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按比例、有控制地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则在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混合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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