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4-09-11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苏州市财政局 苏人保就〔2018〕8号 关于完善苏州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完善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 2.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6个月),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不超过5年(60个月). 3.各类用人单位于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当月25日前,携本企业开户银行帐号,及当年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就业创业证》等材料,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填写《苏州市(县市/区)参保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 4.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串通,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后短期内再次录用的方式套取社会保险补贴.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在6个月内又再次吸纳其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须提供退工停保花名册、解除合同证明、经济补偿金支付凭证等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材料,及劳动者本人情况说明.

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根据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当年我市企业参保单位实际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合计比例计算. 2.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累计工作超过3年的,补贴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实际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于当月18日前,携《苏州市(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申报补贴花名册》、新增人员居民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所属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月345元,其中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428元. 该标准调整按照《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8年第53号)相关规定执行,由市人社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2.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6个月),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申请补贴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不超过5年(60个月). 3.灵活就业人员于当月25日前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个人承诺书(非法定代表人、非企业稳定就业),到户籍所在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填写《苏州市(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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